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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宁政办发〔2015〕35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决定采取“法律专家库+法律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的模式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公开遴选自治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专家库成员遴选范围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中从事法律实务、法学教学、法学理论研究、法律服务等领域的人员、专家、学者。
二、法律专家库成员遴选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在所从事的法律实务、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服务等领域成绩显著。
(三)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专业法律、法规,并具有一定研究成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10年以上工作经历;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及10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服务事项或法律专业成绩突出。
(五)身体健康,热心于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法律专家库成员评选程序
(一)报名。报名人员可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网站下载《自治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报名表》,如实、准确填写相关内容,由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报名时间:2016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26日。
报名人员请在报名期限内将报名材料一式两份邮寄或者传真至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办公室,并将电子版报名表和近期免冠蓝底照片发送至nxflgwb@163.com。
(二)评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人事部门成立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组,对报名人员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入选法律专家库成员名单。
(三)公示与批准。拟入选的法律专家库成员名单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自治区政府法律专家库。
四、其他事宜
(一)加强队伍建设。在建立法律专家库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从法律专家库的成员中选聘自治区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和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不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二)严格遴选纪律。法律专家库成员的遴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报名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三)建立进出机制。法律专家库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评选和更新复核工作。对新申报人员通过评选的,增补进入专家库;经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出专家库。
联系人:万玮 0951-5016603(传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4日